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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全文)

2012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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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綠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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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簡介】
  Foodjx導讀: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消息,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6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3月10日。
  
  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產品或者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等。
  
  二是明確了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申請企業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等。
  
  三是明確了綠色食品標志申請和核準的具體程序。規定申請人應當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檢查、提出初審意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材料審查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
  
  四是加強了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管理.規定了標志使用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章總則
  
  *條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信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條綠色食品標志依法注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農業部依法對全國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第六條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標準和規范,由農業部制定并發布。
  
  第七條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綠色食品生產,將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章標志使用申請與核準
  
  第九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范圍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十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五)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材料;
  
  (三)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范;
  
  (四)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簽或其設計樣張;
  
  (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產品生產期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現場檢查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托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檢測機構對申請產品和相應的產地環境進行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安排現場抽樣,并自產品樣品抽樣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環境樣品抽樣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第十四條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專家評審的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同意頒證的,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頒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不同意頒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有效期、頒證機構等內容。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3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續展材料初審。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
  
  第三章標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志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志使用,并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標志使用人應當健全和實施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對其生產的綠色食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和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食品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制度,組織對綠色食品及標志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情況實施年度檢查。檢查合格的,在標志使用證書上加蓋檢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條標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終止其標志使用權,收回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綠色食品標志和標志使用證書。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綠色食品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從事綠色食品檢測、審核、監管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綠色食品標志有關收費辦法及標準,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施行。1993年農業部印發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1993農(綠)字第1號)同時廢止。
  
  農業部關于公開征求《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來源:發布時間:2012-02-0614:25閱讀次數: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農業部對1993年發布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產品或者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等。
  
  二是明確了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申請企業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等。
  
  三是明確了綠色食品標志申請和核準的具體程序。規定申請人應當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檢查、提出初審意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材料審查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
  
  四是加強了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管理.規定了標志使用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歡迎社會各界參與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發送電子郵件:zyc0416@
  
  3.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部政法司立法協調處郵政編碼:100125
  
  請于2012年3月10日前,將修改意見及理由反饋農業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章總則
  
  *條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信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條綠色食品標志依法注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農業部依法對全國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第六條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標準和規范,由農業部制定并發布。
  
  第七條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綠色食品生產,將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章標志使用申請與核準
  
  第九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范圍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十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五)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材料;
  
  (三)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范;
  
  (四)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簽或其設計樣張;
  
  (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產品生產期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現場檢查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托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檢測機構對申請產品和相應的產地環境進行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安排現場抽樣,并自產品樣品抽樣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環境樣品抽樣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第十四條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專家評審的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同意頒證的,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頒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不同意頒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有效期、頒證機構等內容。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3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續展材料初審。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
  
  第三章標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志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志使用,并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標志使用人應當健全和實施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對其生產的綠色食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和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食品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制度,組織對綠色食品及標志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情況實施年度檢查。檢查合格的,在標志使用證書上加蓋檢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條標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終止其標志使用權,收回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綠色食品標志和標志使用證書。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綠色食品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從事綠色食品檢測、審核、監管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綠色食品標志有關收費辦法及標準,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施行。1993年農業部印發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1993農(綠)字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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