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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劑風暴難息
閱讀:1968 發布時間:2011-6-22
席卷中國臺灣地區的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開始正式進入法律軌道,但風暴遠未平息。
6月13日,中國臺灣彰化地區檢察署偵查終結,正式起訴直接引發本次事件的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杰等六人。檢方要求*依據中國臺灣《食品衛生管理法》,判處主要責任人賴俊杰25年徒刑,罰款1000萬元新臺幣(以下幣種若無標明,均為新臺幣),并對昱伸公司課以1億元的罰款。
《財經》記者了解到,法律介入并不會止步昱伸公司,檢方下一步將重點追查該公司既往客戶,厘清后者的責任。隨著調查的深入,中國臺灣食品產業鏈上的許多公司都有可能被卷入其中。
自5月18日事發以來,塑化劑風暴極大地動搖了年產值1.5萬億元的中國臺灣食品業,重創了“中國臺灣制造”的形象,甚至危及赴臺旅游市場。中國臺灣“*觀光局”副局長謝謂君告訴《財經》記者,事件發生近一個月來,赴臺旅游人數總計下降20%至30%,夜市尤受沖擊。
除去這些直接影響,長遠來看,受害者健康狀況追蹤、食品業監管改革、消費者集體賠償等也都是擺在中國臺灣地區各政府部門面前的難題。
此外,在經濟化的今天,自中國臺灣策源的塑化劑風暴,也不可避免地燃燒到世界其他地方。賴俊杰本人就在廣東投資設廠近十年。
中國臺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勛對媒體表示,中國臺灣“衛生署”每天都會把動態通報大陸衛生部門,大陸受害廠商和民眾可以通過集體訴訟機制向中國臺灣相關企業索賠。
沖擊
“因為大家都用這配方(即在起云劑中摻入塑化劑),我也從來不知道這不行。”5月23日,賴俊杰被檢方收押時不經意講出的這句話,揭露了中國臺灣食品業近30年的黑幕。
彰化地區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起云劑通常被添加在運動飲料、果凍、酸奶等產品內,其主要成分是果膠或棕櫚油(9220,58.00,0.63%),賴俊杰使用的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酯(DEHP)比起云劑每克便宜0.15元。彰化地區檢察署的起訴書認定:昱伸公司從1996年起,將塑化劑加入起云劑及果醬(果膠可以用來制作部分種類果醬——編者注),并出售給總計16家廠商,以節省每公斤75元的成本。截至今年5月16日,共販售458次,總計120.2噸。
以次充好素來是商界難以*的弊病。由此掀起的塑化劑風暴,很快從含昱伸公司有毒起云劑的乳酸菌飲料,擴展到普通商店提供的其他飲料、保健食品、路邊茶吧提供的冷飲和茶飲、夜市各類美食,乃至藥局販售的部分藥劑糖漿和抗生素。
“每一口都吃得膽戰心驚。”這成為過去一個月間,許多中國臺灣人心理的真實寫照。
中國臺灣各地正開始大規模同步銷毀受塑化劑污染的食品。截至6月11日,有毒產品波及全中國臺灣300家廠商、960類食品。其中,中國臺灣保健食品業整體業績驟降約三成,原來年產值近百億元的乳酸菌產品更是重災區,具體損失尚難估算。
由于主打產品泡沫紅茶被檢驗出使用含塑化劑的果醬,中國臺灣街頭林立的5萬家手搖飲料店現在門可羅雀。這一行當原來的年產值高達350億元。
食品業遭受的沖擊很快傳導至旅游業。中國臺灣“*觀光局”提供給《財經》記者的材料顯示:以每月40萬名島外游客,每人每天花費215.21美元的常態計算,過去一個月觀光業損失逾7億元(1美元約合29.005元新臺幣)。
中國臺灣地區2010年GDP總量為136144.15億元,島內經濟暫時還不至于因上述直接損失而傷筋動骨,中國臺灣地方政府的應對也算得當。但盡管如此,存在了30年的塑化劑問題,此次卻是因為中國臺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一位技術人員的好奇心和責任感于偶然間暴露的,因此塑化劑風暴在一開始就點燃了中國臺灣各界對食品監管體系的反思。
全面反思
中國臺灣食品監管體系的內在割裂,是醞釀出此次塑化劑風暴的一個重要誘因。
中國臺灣食品產業鏈各階段分屬不同政府部門監管。原料食材由“*”把關,制造加工過程由“*”監督,上了餐桌的食物則由“衛生署”負責稽查且由業者自主監控質量。2002年,“衛生署”發布公告稱,食品添加劑不用向政府報備,由業者自行管理。這直接給塑化劑等工業化學原料侵入食品業打開了方便之門。
此次事件發生后,中國臺灣“行政院院長”*公開道歉,表示會提請“立*”恢復相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臺灣“環保署”、“衛生署”也紛紛提出了各自的改進計劃。“環保署”承諾,將六大類塑化劑全部列入“食品檢驗合格標準”管轄范圍內,以擴大檢驗范圍;并承諾在三個月內,將DEHP毒性等級從第四類提升到第二類。未來業者要使用DEHP必須在“環保署”備案,得到許可后,才能在專業人員的監控下使用,運送過程也需要翔實申報。
中國臺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則考慮將塑化劑的禁用范圍從食品添加劑擴展到食品容器。該局局長康照洲稱,該機構有意和“衛生署”“環保署”合作,在2013年前全面禁用可能溶解滲透出塑化劑的保鮮膜等聚氯乙烯(PVC)產品。
和上述聚焦在塑化劑上的設想有所不同,“衛生署”署長邱文達告訴《財經》記者,建立食品安全履歷制度,強化添加劑管理,是該部門未來的重點工作。中國臺灣大學教授許輔表示,考慮到島內食品原材料80%依賴進口,食品履歷制度應該延伸到原料進口階段,從入關就開始記錄進口商品的條形碼與批次標號。
塑化劑能橫行中國臺灣30年,現有法規責罰過輕也是業者肆無忌憚的一個重要原因。有鑒于此,中國臺灣“立*”在6月10日通過了修正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將食品安全問題相關行政處罰上限從3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條文還規定,如果違法摻入的食品添加劑被確認損害人體健康,zui高可處以七年有期徒刑,并課罰金1000萬元,同時采取一罪一罰原則。
就在中國臺灣行政、立法等部門紛紛出臺各種設想的同時,“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前處長、現臺北醫學院教授鄭慧文則強調行業自律。
中國臺灣食品業年產值在1.5萬億元,她建議每年提取萬分之一約1.5億元,充作產業安定基金,以發揮行業自主監管功能,確保食品安全。
除了上述種種針對從業者的監管改進計劃,擺在中國臺灣各界面前的當務之急還有兩件:一是應對塑化劑30年污染造成的健康隱患,二是大規模集體賠償難題。
健康監測和賠償難題
塑化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內分泌系統和生殖系統,對肝、腎功能也能造成一定傷害。這引發了中國臺灣各界對兒童和孕婦健康的焦慮。有“立法委員”甚至表示,肆虐30年的塑化劑,可能把中國臺灣地區生育率的排名拉到世界zui后一位。
對此,相應負責機構中國臺灣“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并沒有太多挽回損害的手段,只能把重心放在監控和預防上。
塑化劑事件爆發后,“國民健康局”已啟動了針對幼兒的預防保健服務,該機構將為7歲以下幼兒提供七次免費服務,服務將強化幼兒內分泌系統和生殖系統的檢查,一旦發現異常,則會將患兒轉介專門的兒科門診。
此外,“國民健康局”還準備參考歐美經驗建立“污染物監測網”,追蹤民眾、特別是全臺孕婦、嬰幼兒、學童遭受塑化劑污染的情況。
中國臺灣衛生研究院院長伍玉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介紹說,該方案將先以問卷調查形式全面評估被監測對象受塑化劑污染的風險,接著方案將利用現有“國民營養調查與毒物暴露調查數據庫”,嘗試做更深入的分析并做出初步風險評估,然后以此為據選擇后續健康追蹤方案。
“國民健康局”還將建立世代追蹤計劃,做長達十年的跟蹤觀察。
未來視需求及經費條件,監測內容還可能擴展到其他污染物、重金屬等。
雖然“國民健康局”的反應顯得姍姍來遲,但上述措施還是基本得到了中國臺灣輿論的認可。然而,相比健康隱患,更容易引發政府和社會對抗的是賠償問題。
截至6月15日,中國臺灣當局的各消費者保護機構、中國臺灣民間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收到515件申訴求償案,單筆金額zui高為1億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針對退換有塑化劑嫌疑產品等爭議,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各縣市消保官提出申訴;如果未獲妥善處理,可向各地方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渠道的調解通常緩不濟急。中國臺灣民間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已與準司法機構“仲裁協會”(由于中國臺灣地區的政治定位問題,由“仲裁協會”這一民間機構承擔各行業的仲裁,起到準司法機構的功能——編者注)簽署合作協議,將后者書面登記的塑化劑受害者索賠案件,轉交前者處理。前者將先和食品從業者協商賠償金額,若調解成功,則依據《仲裁法》第45條做出調解書,送*強制執行;若調解不成,則再由后者啟動正式仲裁程序。
然而,食品安全事件的賠償通常曠日持久,而集體訴訟也多半不了了之。
中國臺灣歷*zui的食品安全集體賠償事件是,發生在1979年的米糠油多氯聯苯中毒事件。
這一污染事件造成2000多民眾滿臉爛瘡,約200人死亡。當年,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受受害者集體委托,發起訴訟并獲勝。但事件責任人在入獄服刑前先行破產,后來病死獄中,上世紀80年代的法律不支持追溯既往,這群受害者隨即成為被遺忘的一族。
此次塑化劑事件將再次考驗中國臺灣的消費模式和相應法律的實際效力。
針對被波及的大陸受害者,劉德勛表示,塑化劑事件爆發后,兩岸立即啟動了此前簽訂的《食品安全協議》,為保障大陸消費者利益,在必要時將凍結涉案企業資產,以備賠償之需。
其實,兩岸類似賠償早有先例。2008年大陸爆發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包括金車公司在內的十幾家受害臺商已集體向大陸提出賠償要求,總金額近7億元,目前此案正由海基會和海協會專案處理中。
但不少大陸專家指出,在現行《民事訴訟法》(1991年版)體系下,食品安全事件引發的集體訴訟中,原告方常常會遭遇許多實際困難。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訴訟雙方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當事人的同意,但類似案件涉案人數眾多,許多時候取得全體當事人的同意基本不可能。此外,原告人數眾多也會導致訴訟費用分攤和賠償金分配問題。現行法律并未就此作出詳細規定,而這些問題往往在實踐中導致訴訟曠日持久,乃至不了了之。
除了跨海峽賠償問題,不少受訪者也提醒《財經》記者注意,大陸同樣可能存在塑化劑濫用問題。
林杰梁介紹,美國紐約州衛生部下屬沃茲華斯研究中心(WadsworthCenter)學者卡南(KurunthachlamKannan)等人的研究顯示,中國民眾中塑化劑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的攝取量比美日數據“幾乎高出10倍”。這顯示中國境內存在廣泛的DBP污染問題,跟中國臺灣現在的DEHP情況雷同。
6月13日,中國臺灣彰化地區檢察署偵查終結,正式起訴直接引發本次事件的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杰等六人。檢方要求*依據中國臺灣《食品衛生管理法》,判處主要責任人賴俊杰25年徒刑,罰款1000萬元新臺幣(以下幣種若無標明,均為新臺幣),并對昱伸公司課以1億元的罰款。
《財經》記者了解到,法律介入并不會止步昱伸公司,檢方下一步將重點追查該公司既往客戶,厘清后者的責任。隨著調查的深入,中國臺灣食品產業鏈上的許多公司都有可能被卷入其中。
自5月18日事發以來,塑化劑風暴極大地動搖了年產值1.5萬億元的中國臺灣食品業,重創了“中國臺灣制造”的形象,甚至危及赴臺旅游市場。中國臺灣“*觀光局”副局長謝謂君告訴《財經》記者,事件發生近一個月來,赴臺旅游人數總計下降20%至30%,夜市尤受沖擊。
除去這些直接影響,長遠來看,受害者健康狀況追蹤、食品業監管改革、消費者集體賠償等也都是擺在中國臺灣地區各政府部門面前的難題。
此外,在經濟化的今天,自中國臺灣策源的塑化劑風暴,也不可避免地燃燒到世界其他地方。賴俊杰本人就在廣東投資設廠近十年。
中國臺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勛對媒體表示,中國臺灣“衛生署”每天都會把動態通報大陸衛生部門,大陸受害廠商和民眾可以通過集體訴訟機制向中國臺灣相關企業索賠。
沖擊
“因為大家都用這配方(即在起云劑中摻入塑化劑),我也從來不知道這不行。”5月23日,賴俊杰被檢方收押時不經意講出的這句話,揭露了中國臺灣食品業近30年的黑幕。
彰化地區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起云劑通常被添加在運動飲料、果凍、酸奶等產品內,其主要成分是果膠或棕櫚油(9220,58.00,0.63%),賴俊杰使用的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酯(DEHP)比起云劑每克便宜0.15元。彰化地區檢察署的起訴書認定:昱伸公司從1996年起,將塑化劑加入起云劑及果醬(果膠可以用來制作部分種類果醬——編者注),并出售給總計16家廠商,以節省每公斤75元的成本。截至今年5月16日,共販售458次,總計120.2噸。
以次充好素來是商界難以*的弊病。由此掀起的塑化劑風暴,很快從含昱伸公司有毒起云劑的乳酸菌飲料,擴展到普通商店提供的其他飲料、保健食品、路邊茶吧提供的冷飲和茶飲、夜市各類美食,乃至藥局販售的部分藥劑糖漿和抗生素。
“每一口都吃得膽戰心驚。”這成為過去一個月間,許多中國臺灣人心理的真實寫照。
中國臺灣各地正開始大規模同步銷毀受塑化劑污染的食品。截至6月11日,有毒產品波及全中國臺灣300家廠商、960類食品。其中,中國臺灣保健食品業整體業績驟降約三成,原來年產值近百億元的乳酸菌產品更是重災區,具體損失尚難估算。
由于主打產品泡沫紅茶被檢驗出使用含塑化劑的果醬,中國臺灣街頭林立的5萬家手搖飲料店現在門可羅雀。這一行當原來的年產值高達350億元。
食品業遭受的沖擊很快傳導至旅游業。中國臺灣“*觀光局”提供給《財經》記者的材料顯示:以每月40萬名島外游客,每人每天花費215.21美元的常態計算,過去一個月觀光業損失逾7億元(1美元約合29.005元新臺幣)。
中國臺灣地區2010年GDP總量為136144.15億元,島內經濟暫時還不至于因上述直接損失而傷筋動骨,中國臺灣地方政府的應對也算得當。但盡管如此,存在了30年的塑化劑問題,此次卻是因為中國臺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一位技術人員的好奇心和責任感于偶然間暴露的,因此塑化劑風暴在一開始就點燃了中國臺灣各界對食品監管體系的反思。
全面反思
中國臺灣食品監管體系的內在割裂,是醞釀出此次塑化劑風暴的一個重要誘因。
中國臺灣食品產業鏈各階段分屬不同政府部門監管。原料食材由“*”把關,制造加工過程由“*”監督,上了餐桌的食物則由“衛生署”負責稽查且由業者自主監控質量。2002年,“衛生署”發布公告稱,食品添加劑不用向政府報備,由業者自行管理。這直接給塑化劑等工業化學原料侵入食品業打開了方便之門。
此次事件發生后,中國臺灣“行政院院長”*公開道歉,表示會提請“立*”恢復相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臺灣“環保署”、“衛生署”也紛紛提出了各自的改進計劃。“環保署”承諾,將六大類塑化劑全部列入“食品檢驗合格標準”管轄范圍內,以擴大檢驗范圍;并承諾在三個月內,將DEHP毒性等級從第四類提升到第二類。未來業者要使用DEHP必須在“環保署”備案,得到許可后,才能在專業人員的監控下使用,運送過程也需要翔實申報。
中國臺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則考慮將塑化劑的禁用范圍從食品添加劑擴展到食品容器。該局局長康照洲稱,該機構有意和“衛生署”“環保署”合作,在2013年前全面禁用可能溶解滲透出塑化劑的保鮮膜等聚氯乙烯(PVC)產品。
和上述聚焦在塑化劑上的設想有所不同,“衛生署”署長邱文達告訴《財經》記者,建立食品安全履歷制度,強化添加劑管理,是該部門未來的重點工作。中國臺灣大學教授許輔表示,考慮到島內食品原材料80%依賴進口,食品履歷制度應該延伸到原料進口階段,從入關就開始記錄進口商品的條形碼與批次標號。
塑化劑能橫行中國臺灣30年,現有法規責罰過輕也是業者肆無忌憚的一個重要原因。有鑒于此,中國臺灣“立*”在6月10日通過了修正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將食品安全問題相關行政處罰上限從3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條文還規定,如果違法摻入的食品添加劑被確認損害人體健康,zui高可處以七年有期徒刑,并課罰金1000萬元,同時采取一罪一罰原則。
就在中國臺灣行政、立法等部門紛紛出臺各種設想的同時,“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前處長、現臺北醫學院教授鄭慧文則強調行業自律。
中國臺灣食品業年產值在1.5萬億元,她建議每年提取萬分之一約1.5億元,充作產業安定基金,以發揮行業自主監管功能,確保食品安全。
除了上述種種針對從業者的監管改進計劃,擺在中國臺灣各界面前的當務之急還有兩件:一是應對塑化劑30年污染造成的健康隱患,二是大規模集體賠償難題。
健康監測和賠償難題
塑化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內分泌系統和生殖系統,對肝、腎功能也能造成一定傷害。這引發了中國臺灣各界對兒童和孕婦健康的焦慮。有“立法委員”甚至表示,肆虐30年的塑化劑,可能把中國臺灣地區生育率的排名拉到世界zui后一位。
對此,相應負責機構中國臺灣“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并沒有太多挽回損害的手段,只能把重心放在監控和預防上。
塑化劑事件爆發后,“國民健康局”已啟動了針對幼兒的預防保健服務,該機構將為7歲以下幼兒提供七次免費服務,服務將強化幼兒內分泌系統和生殖系統的檢查,一旦發現異常,則會將患兒轉介專門的兒科門診。
此外,“國民健康局”還準備參考歐美經驗建立“污染物監測網”,追蹤民眾、特別是全臺孕婦、嬰幼兒、學童遭受塑化劑污染的情況。
中國臺灣衛生研究院院長伍玉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介紹說,該方案將先以問卷調查形式全面評估被監測對象受塑化劑污染的風險,接著方案將利用現有“國民營養調查與毒物暴露調查數據庫”,嘗試做更深入的分析并做出初步風險評估,然后以此為據選擇后續健康追蹤方案。
“國民健康局”還將建立世代追蹤計劃,做長達十年的跟蹤觀察。
未來視需求及經費條件,監測內容還可能擴展到其他污染物、重金屬等。
雖然“國民健康局”的反應顯得姍姍來遲,但上述措施還是基本得到了中國臺灣輿論的認可。然而,相比健康隱患,更容易引發政府和社會對抗的是賠償問題。
截至6月15日,中國臺灣當局的各消費者保護機構、中國臺灣民間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收到515件申訴求償案,單筆金額zui高為1億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針對退換有塑化劑嫌疑產品等爭議,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各縣市消保官提出申訴;如果未獲妥善處理,可向各地方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渠道的調解通常緩不濟急。中國臺灣民間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已與準司法機構“仲裁協會”(由于中國臺灣地區的政治定位問題,由“仲裁協會”這一民間機構承擔各行業的仲裁,起到準司法機構的功能——編者注)簽署合作協議,將后者書面登記的塑化劑受害者索賠案件,轉交前者處理。前者將先和食品從業者協商賠償金額,若調解成功,則依據《仲裁法》第45條做出調解書,送*強制執行;若調解不成,則再由后者啟動正式仲裁程序。
然而,食品安全事件的賠償通常曠日持久,而集體訴訟也多半不了了之。
中國臺灣歷*zui的食品安全集體賠償事件是,發生在1979年的米糠油多氯聯苯中毒事件。
這一污染事件造成2000多民眾滿臉爛瘡,約200人死亡。當年,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受受害者集體委托,發起訴訟并獲勝。但事件責任人在入獄服刑前先行破產,后來病死獄中,上世紀80年代的法律不支持追溯既往,這群受害者隨即成為被遺忘的一族。
此次塑化劑事件將再次考驗中國臺灣的消費模式和相應法律的實際效力。
針對被波及的大陸受害者,劉德勛表示,塑化劑事件爆發后,兩岸立即啟動了此前簽訂的《食品安全協議》,為保障大陸消費者利益,在必要時將凍結涉案企業資產,以備賠償之需。
其實,兩岸類似賠償早有先例。2008年大陸爆發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包括金車公司在內的十幾家受害臺商已集體向大陸提出賠償要求,總金額近7億元,目前此案正由海基會和海協會專案處理中。
但不少大陸專家指出,在現行《民事訴訟法》(1991年版)體系下,食品安全事件引發的集體訴訟中,原告方常常會遭遇許多實際困難。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訴訟雙方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當事人的同意,但類似案件涉案人數眾多,許多時候取得全體當事人的同意基本不可能。此外,原告人數眾多也會導致訴訟費用分攤和賠償金分配問題。現行法律并未就此作出詳細規定,而這些問題往往在實踐中導致訴訟曠日持久,乃至不了了之。
除了跨海峽賠償問題,不少受訪者也提醒《財經》記者注意,大陸同樣可能存在塑化劑濫用問題。
林杰梁介紹,美國紐約州衛生部下屬沃茲華斯研究中心(WadsworthCenter)學者卡南(KurunthachlamKannan)等人的研究顯示,中國民眾中塑化劑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的攝取量比美日數據“幾乎高出10倍”。這顯示中國境內存在廣泛的DBP污染問題,跟中國臺灣現在的DEHP情況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