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直屬單位: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指南》已經 10 月 27日省局 2023 年第 7 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 年 11 月 23 日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本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條 省、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抽查適用本工作指南。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重大政策制度改革對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高效原則,突出質量導向、問題導向、民生導向。
第四條 監督抽查分為日常監督抽查和專項監督抽查。日常監督抽查是指按計劃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是指根據上級部門部署、跟蹤問題產品或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抽查。
第五條 本省監督抽查分為省級監督抽查、市級監督抽查和縣級監督抽查。監督抽查對象原則上隨機確定。
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六個月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六個月內抽查的同一產品,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重大部署等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
第六條 省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省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省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省監督抽查信息;指導、監督、考核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和線索調查工作,依法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復檢機構在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范圍內,承擔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復檢、樣品處置、復查等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七條 監督抽查的計劃組織和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復查、結果處理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省級監督抽查經費按照《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進行管理。
第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
第九條 加強監督抽查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省、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省局負責系統建設和基礎運維;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管數據的維護,動態更新本轄區數據;抽樣、檢驗機構按委托權限合理使用系統。全省開展產品質量監管工作應統一使用四川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共享共用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
第二章 計劃組織
第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根據政府、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本地區中心工作、產業發展狀況、質量安全形勢、監管資源和技術保障能力等實際情況,在深入分析研判、廣泛征求意見、科學統籌謀劃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年度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
第十一條 省局根據全省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制定省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監管需要,根據本級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組織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年度計劃分批組織實施,可根據執行情況或監管需要適時調整。省局、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抽查。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并在抽樣前向社會公開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實施細則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主要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根據監督抽查需要和產品特點,實施細則可以對檢驗項目進行合理確定,不得減少市場監管總局、省局已公布的實施細則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檢驗項目。
第十四條 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可以委托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或其他單位開展市場調研、技術論證等輔助性工作。監督抽查方案包括:
(一)抽查產品的品種、類別、執行標準、市場準入情況以及產品質量安全狀況;
(二)實施抽樣的區域、環節以及抽查的批次數;
(三)監督抽查采用的實施細則名稱及版本;
(四)抽樣、檢驗、結果上報等監督抽查過程中的具體時間安排;
(五)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及任務分工。若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任務由兩家以上機構共同承擔,應當明確牽頭機構以及任務分工;
(六)樣品獲取方式。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外,檢驗樣品應當以購買方式獲得,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網絡抽樣除外;
(七)根據樣品實際和工作要求明確備用樣品封存地點;
(八)根據本工作指南第八章的規定明確樣品處置方案;
(九)異議處理相關要求及異議受理聯系人、聯系方式;
(十)實施監督抽查涉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抽樣、檢驗、樣品處置等工作的機構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 監督抽查應結合被抽查產品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生產環節、流通環節的批次數比例,同時兼顧電子商務環節的批次數。
第十六條 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七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及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管理要求,根據實施年度計劃中安全監管、質量保障、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專項督導等工作需要,確定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受委托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為具有相應法定資質和抽樣、檢驗能力,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
第十八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抽查前,應與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省局要求承擔省級監督抽查的抽樣工作。
第十九條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有效。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
第三章 抽 樣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二十條 抽樣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抽查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第二十一條 抽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抽查方案的規定選定抽樣人員,進行適當的分組分工。抽樣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抽樣人員應為抽樣機構在編職工或與機構簽訂正式合同的長期聘用人員,經過崗位培訓且取得本單位授權;
(二)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等規定,能夠勝任擬承擔的抽樣工作;
(三)抽樣人員數量和分組分工能夠滿足按時完成抽樣任務的需要;
(四)除現場檢驗外,抽樣機構同時承擔檢驗任務的,抽樣人員不得承擔所抽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二十二條 抽樣機構在開展抽樣工作前,應當對抽樣人員組織培訓并做好相關培訓記錄。培訓內容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本工作指南;
(二)監督抽查方案、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
(三)抽樣過程注意事項、抽樣文書填寫、封樣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問題處理方法等。
第二十三條 抽樣機構應當根據抽樣任務需要,為抽樣人員配備抽樣需要的材料、工具和裝備。其內容包括:
(一)抽樣所需工作文件、文書;
(二)生成隨機數、抽取樣品、封樣的工具和材料;
(三)符合樣品保存條件的盛裝容器、傳遞或運輸工具;
(四)現場影像記錄設備、信息查詢設備;
(五)滿足抽樣工作需要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抽樣機構在完成所有抽樣工作后,按照本工作指南第七條和本單位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現場抽樣
第二十五條 監督抽查不得預先通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或其他相關經營者。實施抽樣時,應主動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出示有效工作證件和抽查通知書,告知監督抽查產品范圍、抽樣方法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對象須知等。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時,還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抽樣人員發現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終止抽樣,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和抽查方案所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抽樣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當由至少兩名抽樣人員同時現場抽取樣品,不得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抽樣。根據抽樣需要,可以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按照抽樣人員要求,承擔產品堆放、搬運、現場處理等輔助性工作;
(二)抽樣人員應當首先了解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待銷產品的總體情況,確定擬抽樣產品以及同一產品批量,有產品統一存貯地的銷售者原則上可在銷售者存貯地抽取同一產品;
(三)根據同一產品存貯具體情況,采取隨機抽樣方法,不得隨意抽樣、隨意點取樣品,樣品一經抽取,不得隨意調換;
(四)抽取的樣品保質期應滿足抽樣、檢驗及異議處理時間要求,原則上距離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
第二十八條 樣品一經抽取,抽樣人員應當在現場以妥善的方式進行封樣,并貼上封樣單,以防止樣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動用及調換。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當分開封樣,并予以注明。
常用的封樣方法是采用封樣單可靠地貼封于樣品或樣品包裝的有關部位,包括樣品的可調整部位、運轉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鎖具或鎖孔等部位,包裝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紙板的拼接處等。需要時,抽樣人員可以采取鉛封、漆封、蠟封、敲打鋼印、拍照、錄像、特殊材料等適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
封樣單上應當有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抽樣人員雙方的簽名,并注明抽樣日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附件4)編號。抽樣人員應當在封樣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根據監督抽查方案,樣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時,抽樣人員應當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標識,并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樣品的義務以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填寫抽樣單:
(一)使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詳細完整記錄抽樣信息。填寫時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劃改。確需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抽樣單上抽樣樣品、標稱生產者、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等信息應當根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產品說明中標明的信息記錄;沒有標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的信息或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的信息記錄,影響判定的關鍵信息,以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及強制性標準為準。在流通環節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獲取生產者地址及聯系方式;
(三)抽樣單上不適用的欄目或者抽樣時未能獲取到相關信息的欄目可以不填寫;產品或者其包裝、產品說明中未標注相關信息的欄目填寫“未標注”或以“/”標識;
(四)抽樣單以及需要另行附頁記錄的其他抽樣信息,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逐件簽字確認,加蓋抽樣機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印章或加按相關授權人員手印即可。
第三十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為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的,抽樣人員應要求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現場提供所抽產品執行標準的文本原件或者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無法現場提供的,抽樣人員應在抽樣單備注欄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供標準文本的時限和方式。
第三十一條 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外觀(廠牌標識、門牌號或周圍標志性建筑物等)照片;
(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照片;對依法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資質管理的產品,還應當包括其資質證書復印件或照片;
(三)抽樣人員從樣品堆中取樣照片,應當包含有抽樣人員和樣品大致批量信息;
(四)從不同部位拍攝含有外包裝的樣品照片,照片上能夠反映產品信息;
(五)封樣過程中環境和操作的關鍵點;封樣完畢后,所封樣品碼放整齊后的外觀照片和封條近照;有特殊貯藏運輸要求的樣品應當同時包含樣品采取防護措施的照片;
(六)同時包含所封樣品、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相關人員的照片;
(七)樣品封存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的封存位置、封存狀態等照片;
(八)視頻記錄應當包括抽樣前告知、樣品隨機、樣品抽取、封樣、簽字確認以及對有特殊貯藏運輸要求產品的防護措施等影響檢驗、異議處理、結果處理的關鍵過程;
(九)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需啟用備用樣品進行復檢的,按前款規定另行付費購買。
第三十三條 抽樣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將填寫完整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對應聯交給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同時,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紀律反饋單》(附件6),對抽樣工作紀律和工作質量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電話或者現場回訪。
第三十四條 除封存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的樣品外,抽樣人員應當采取妥善的方式,將樣品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機構。對于易碎品、危險化學品等對運輸、貯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保證樣品的運輸、貯存過程,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三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并執行樣品管理制度,對樣品的運輸、接收、標識、入庫、領用、檢驗、傳輸、存儲、保護等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樣品需要存放在標準規定的環境條件或需要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養護時,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環境設施條件。
檢驗機構應當對樣品賦予唯一性的標識,并在樣品檢驗的整個周期有效保留,防止樣品混淆及由此引起的檢驗數據、檢驗結果錯誤。
檢驗機構應妥善保管樣品,對以下樣品落實有效防護措施:
(一)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性較大的樣品;
(二)貴金屬、精密儀器等貴重、精密樣品;
(三)易變質樣品。
第三十六條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實施抽樣時,還應當將生產、銷售單位建立并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節 網絡抽樣
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屬于監督抽查范圍。
第三十八條 抽樣人員可以消費者的名義買樣,并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抽樣情況。同一產品購買過程的視頻應當連續記錄,不得中斷。抽樣記錄包括:
(一)被抽樣銷售者店鋪首頁,包括網址等信息;
(二)網頁上顯示的被抽樣銷售者營業執照信息;
(三)網頁展示產品信息,包括網址、產品編號、標價等信息;
(四)訂單信息、支付記錄、收貨人等信息;
(五)買樣聊天記錄等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三十九條 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對寄遞包裝、樣品包裝、樣品儲運條件等進行查驗,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攜帶或寄遞至檢驗機構。同時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以下信息:
(一)快遞單據和物流信息;
(二)拆封過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樣品狀態和信息;
(三)樣品狀態、數量、配件、標識等信息;
(四)封樣后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信息、封條信息。
抽樣機構進行網絡抽樣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指派工作人員參加樣品收樣確認。
第四十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樣品應當由抽樣機構組織退樣:
(一)不在本工作指南第三十七條抽樣范圍的;
(二)數量不滿足方案要求的;
(三)不在監督抽查任務范圍內的;
(四)在運輸途中發生性狀改變不滿足檢驗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滿足檢驗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網抽備用樣品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檢驗機構暫存。
第四十二條 抽樣人員使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選擇網絡抽樣適用的欄目填寫。抽樣單應當由至少兩名抽樣人員簽字,并加蓋抽樣機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
抽樣單信息需要更正或補充的,應當由抽樣人員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四十三條 抽樣人員應當將填寫完畢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經簽字蓋章后連同抽查通知書一并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寄送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委托書復印件。
第四節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一)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及產品不在抽樣機構所承擔的監督抽查任務范圍的;
(二)有充分證據表明擬抽樣產品不用于銷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
(三)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試制”“處理”“樣品”等字樣的;
(四)待銷產品數量不符合抽樣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抽樣人員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終止抽樣情況報告單》(附件7),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明顯不合理的樣品價格等方式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做好現場記錄。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接受監督抽查的義務和法律責任,要求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抽樣。
如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仍不配合,抽樣人員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終止抽樣情況報告單》一式兩份,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及時交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上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在抽樣文書上簽字,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時,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文書上注明情況,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必要時可在有關人員見證下完成現場抽樣工作。
第四十六條 發現涉嫌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抽樣人員應當終止抽樣:
(一)產品及包裝上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無生產廠名廠址,無執行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證書、認證標志的;
(三)生產、銷售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產品而實際沒有的;
(四)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未標明以及虛假標注的;
(五)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
(六)應取得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認證,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認證的;
(七)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被抽樣產品經營活動的,或注冊登記事項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終止抽樣后,抽樣人員應當現場通知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終止抽樣情況報告單》和《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報告單》(附件8),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報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報告單后,根據規定移送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后續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因下列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轉產、停業等原因無法抽樣或未抽到樣品時,抽樣人員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終止抽樣情況報告單》,報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一)抽樣產品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目錄的產品,擬抽樣生產者為本省獲證企業;
(二)列入跟蹤抽查的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三)“雙隨機”抽查抽取的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四)為應對突發事件或者組織專項整治時確定的擬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第四十八條 由于出現本工作指南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情形,造成無法按照監督抽查方案的規定完成抽樣任務時,抽樣機構應當向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取得同意后,可以調整監督抽查方案。
第五節 抽樣文書處理
第四十九條 抽樣人員應當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及附頁的抽樣信息隨同檢驗樣品寄遞至檢驗機構。
抽樣機構領取的由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文書,有未使用或者作廢的,應當在抽樣結束后一并交還。
第四章 檢 驗
第五十條 檢驗人員應當熟悉所檢產品的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抽查方案及相關標準。
第五十一條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檢查樣品的封條、包裝、外觀、樣品性狀和保質期等內容,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方式予以記錄,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監督抽查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對抽樣不規范、樣品不符合檢驗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記錄資料和書面情況說明報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十二條 抽樣產品屬于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檢驗機構應當核實樣品的生產者是否符合相應要求。對涉嫌存在無證無照、超范圍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應當終止檢驗,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終止檢驗情況報告單》(附件9)和《涉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線索報告單》,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報告單后,根據規定移送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后續處理。
涉嫌存在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標稱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外省市的,由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涉嫌違法行為線索通報函》(附件10)和相關線索通報其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三條 對在檢驗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檢驗機構可通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做好樣品的安裝、調試等輔助性工作。檢驗機構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通過照片、視頻等方式記錄。安裝、調試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共同簽字確認。
第五十四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方案、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并確保檢驗檢測標準和檢驗檢測方法的資質認定在有效期內。
檢驗過程應當符合檢驗檢測機構管理有關要求并保留檢驗原始記錄,采取拍照或錄像等方式保存無法復檢項目檢驗過程的關鍵證據。
第五十五條 對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現場進行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作業指導書,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原始記錄確認、封樣等工作。在現場檢驗過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做好檢驗數據、檢驗結果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六條 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抽查方案所規定的判定規則,及時出具檢驗報告,并對之負責。檢驗機構檢驗報告內容應當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并按照有關規定簽字、蓋章。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時,應當采用文字或照片形式詳細描述不合格現象,并準確表述不符合標準的名稱、代號和條款號。檢驗報告各項內容的填寫應當準確、清晰、完整、規范,符合下列規定,無信息欄應當視情況填寫“未標注”或以“/”標識,不得有空格或其他符號:
(一)產品標稱信息、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信息、抽樣信息等按照抽樣單相關內容填寫;
(二)檢驗項目、檢驗依據、判定依據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填寫;
(三)準確表述判定依據中與檢驗項目相對應的質量要求;
(四)準確表述各檢驗項目的檢驗數據;
(五)將檢驗數據與質量要求相比較,作出單項判定,視情況填寫“符合”或“不符合”;
(六)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抽查方案規定的判定規則判定檢驗結果,檢驗結果用語應當嚴密、明確、客觀、完整。若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質量要求,表明未發現被抽查產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產品合格。如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或低于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說明。
(七)其他所需的相關信息,如環境條件、所用的儀器設備、產品的詳盡描述、檢驗方法的偏離、檢驗過程必要說明,應在備注欄或增加頁(欄)載明。如檢驗實施地點與檢驗機構所在地址不同時,應當在正頁(首頁)備注欄注明檢驗實施地點;
(八)同一份報告檢驗、審核、批準三級人員不應重復,且不得為所檢產品的抽樣人員,并以簽名為其標識。報告批準人應當是檢驗機構的授權簽字人;
(九)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封樣狀況照片、標識標簽照片、樣品外觀照片。
第五十八條 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對監督抽查結果進行分類匯總、統計分析,編寫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消費提示等材料,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應當內容全面、數據詳實、結構清晰、觀點鮮明、措施建議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可適用性。對于不合格率較高或者不合格項目較為集中的產品,也可編寫產品質量整改建議書。
第五十九條 檢驗機構在完成檢驗報告簽發后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相關信息報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錄入四川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對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會同抽樣機構,進行抽樣、檢驗等過程核查。
第六十條 檢驗機構在完成所有檢驗和結果分析工作后,按照本工作指南第七條和本單位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檢驗機構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匯總上報如下監督抽查結果材料: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費決算表》(附件11);
(二)監督抽查資料未送達情況匯總;
(三)轄區外不合格產品資料匯總;
(四)不合格檢驗報告、抽樣單等工作文書;
(五)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消費提示等。
第五章 結論告知
第六十二條 檢驗機構應當協助組織監督抽查部門及時將檢驗結論(附件13)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含標稱)、銷售者,網絡抽樣時同時書面告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同意,檢驗機構不得擅自替換或修改已送達的檢驗報告等文書。
對于現場送達或郵寄送達均無法送達的,應及時統計匯總,并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六十三條 監督抽查結論告知兼顧效率和程序,采用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直接送交檢驗結論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在《監督抽查結果送達回證》(附件15)簽字確認;
(二)郵寄送達。以郵政特快專遞(EMS)方式,按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產品或其包裝上明示的地址依次郵寄,對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有關文書及其裝袋過程、快遞單號等予以錄像記錄,并留存郵寄送達回執;
(三)委托送達。郵寄未能送達的,可以委托相關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并提供送達回證;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采取公告送達,可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欄公告,也可以在報刊或者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等刊登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六十四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標稱生產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自收到檢驗結論書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六十五條 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受理異議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書面異議申請。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不得擅自受理、處理監督抽查異議,不得擅自進行復檢。
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向異議申請人出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16),及時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組織異議處理。
第六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人對樣品真實性、抽樣過程、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有異議的材料后,應當組織調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專家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分析研判、協助調查等,并根據調查結果和評估意見,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抽查結論的決定,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附件17),將異議處理情況函復異議申請人,并抄送相關生產者、銷售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初檢機構。
(一)維持抽查結論的情形包括:確認樣品真實有效;抽查過程合法有效;檢驗方法、判定規則使用無誤;異議申請人逾期提交異議相關證明材料等。
(二)撤銷抽查結論的情形包括:被抽查樣品不符合監督抽查方案要求;抽樣或檢驗過程不符合有關規定等。
(三)變更抽查結論的情形包括:初檢結果判定有誤,無需通過復檢即可改判等。
在調查過程中,若發現生產者、銷售者、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或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移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 異議申請人對樣品真實性、抽樣過程、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沒有異議,僅對初檢結果有異議并提出復檢申請的,除以下情況外,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復檢:
(一)逾期提出的書面異議和復檢申請;
(二)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等法律規范規定不予復檢的;
(三)現場檢驗的不合格項目在檢驗現場已確認的。
依據前款規定不予復檢的,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維持抽查結論的決定,并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回復異議申請人。
第六十八條 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異議申請人發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手續辦理通知書》(附件19),通知異議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復檢手續并告知異議申請人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費用。
第六十九條 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復檢機構。復檢機構原則上由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選定,且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如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其他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可以委托初檢機構承擔復檢任務。確定復檢機構后,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復檢機構開具復檢委托書,并同時抄送抽樣機構。
第七十條 復檢樣品應由抽樣(初檢)機構通過郵寄等方式送至復檢機構,危險化學品等特殊樣品以妥當的方式運輸。
復檢樣品原則上為備用樣品,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支付備用樣品費用。
第七十一條 復檢機構接到復檢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備用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核對復檢樣品與抽樣文書是否相符,復檢樣品為初檢樣品的除外。
復檢機構、抽樣機構的抽樣人員和異議申請人應當共同確認復檢樣品,做好樣品確認、交接等相關記錄,樣品確認、移交過程應全程錄像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樣品交接確認單》(附件20)。復檢樣品交接后符合復檢要求的,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確認書》(附件21)后方可進入后續復檢程序。相關方不到現場確認樣品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書,復檢機構在取得書面委托和確認后可進行復檢。
第七十二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和方案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對與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
異議申請人或初檢機構提出現場見證試驗過程的,經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復檢機構同意,可以進入復檢現場目擊試驗。復檢機構應當告知其須遵守實驗室現場管理規定,不得干擾復檢工作。
第七十三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復檢程序終止,維持初檢結論,由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答復異議申請人,同時抄送初檢機構:
(一)異議申請人未進行確認和交接樣品、配合安裝和調試的;
(二)異議申請人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擅自拆封、替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復檢所需樣品的;
(三)因異議申請人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原因,造成樣品在運輸、安裝、調試過程中狀態改變、失效且無法進行復檢的;
(四)異議申請人自愿撤回異議和復檢申請的。
第七十四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復檢檢驗報告和相關文書資料,以及經復檢機構相關負責人審定的復檢結論報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復檢結論告知異議申請人或第三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復檢結果,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初檢結論的決定,并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答復異議申請人,同時抄送相關生產者、銷售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初檢機構。
第七十五條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果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承擔。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果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復檢機構將異議申請人先行支付的復檢費用予以退還,按照本工作指南第七條和本單位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初檢機構支付復檢用備用樣品購買費用的,應當按照本工作指南第七條和本單位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結果處理
第七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依法公開監督抽查結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
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本行政區域以外的,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完成異議處理后及時將相關材料通報企業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材料包括: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通報函》(附件22);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復印件;
(三)《檢驗報告》;
(四)《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論告知書》復印件;
(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如有);
(六)《復檢報告》(如有)。
第七十七條 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本行政轄區內的,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申請期限屆滿后及時將相關材料分別移送至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處理和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移送材料包括: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通知單》(附件23);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復印件;
(三)《檢驗報告》;
(四)《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論告知書》復印件;
(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如有);
(六)復檢報告(如有)。
第七十八條 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成品倉庫內的同一產品進行處理。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不合格移送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者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24),責令其六十日內予以改正。不合格產品案件線索依法移交執法機構調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六十日內完成整改并提交復查申請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后及時組織復查。
無論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提交整改情況報告,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責令改正之日起七十五日內組織復查。
第八十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書面審查、抽樣檢驗等適當的方式組織復查。
需要通過抽樣檢驗方式進行復查的,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和本工作指南第三章至第六章的有關規定抽取原抽查同一產品進行復查。
第八十一條 逾期不改正的、經復查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逐級上報至省局,由省局向社會公告。
第八十二條 對復查不合格的生產者、銷售者,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再次組織復查。
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市級或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除為提供復查所需樣品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復查合格前,不得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八十三條 復查所需樣品由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復查所需樣品抽取、運輸、檢驗、處置等工作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八十四條 對監督抽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者、銷售者,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約談相關生產者、銷售者主要負責人。對重大、應急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由省局組織集中約談。
約談應以《產品質量監督約談通知書》(附件25)形式通知被約談人。《產品質量監督約談通知書》應載明被約談人名稱、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等內容。約談應形成《產品質量監督約談記錄表》(附件26)書面記錄,由約談人員和被約談人簽名。被約談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
第八十五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不合格結果處理工作情況和相關資料錄入四川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
第八十六條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或檢驗機構召開質量分析會,指導相關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
第八章 樣品處置
第八十七條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按規定履行樣品保管責任,并按照協議、合同和監督抽查方案中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或委托樣品評估、拍賣、銷毀等處置機構開展樣品處置。
第八十八條 監督抽查未發現不合格的樣品,留樣期為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監督抽查結果為不合格且無異議的樣品,留樣期為出具檢驗報告后三個月。對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且未送達或有異議的樣品,按照實際需要留樣。
第八十九條 樣品留樣期滿后,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根據產品性狀、用途、檢驗結果、付費購買等情況,按照拍賣、捐贈、銷毀和退樣等方式進行處置。樣品處置程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上級文件和本指南要求。
第九十條 購得樣品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具有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拍賣,拍賣款扣除拍賣成本后,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本級財政國庫或在支付合同款時予以扣除。
第九十一條 對樣品進行公益捐贈處置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與慈善、受贈機構簽訂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義務和要求,確保樣品處置和使用安全。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樣品,應當予以銷毀: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制性標準的;
(二)失效、變質的;
(三)經有資質機構評估認定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法律法規等對銷毀機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檢驗機構實施銷毀。
第九十三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愿無償提供的樣品,監督抽查未發現不合格的,檢驗機構在抽查對象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及時退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并通知封存樣品可自行解封。
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檢驗機構在抽查對象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及時移交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依法處理。
因檢驗造成破壞或已超過保質期失效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聲明不需要退還的,檢驗機構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說明情況后自行處置。
第九十四條 對危險化學品、電池等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處置要求的,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應當簽訂樣品銷毀處置協議,明確保密等相關要求。
第九十五條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安排專人參與樣品處置全過程工作,制作樣品處置記錄,注明處置時間、地點、方式,處置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由樣品交收人員、執行人員簽名,蓋檢驗機構、第三方機構單位(指負責樣品拍賣、受贈或銷毀的被委托機構)公章。特殊樣品交接、樣品銷毀應當全過程錄像和重點環節拍照,其他處置方式應對交收簽字蓋章和碼堆(可以反映樣品數量)等情況拍照。
第九十六條 樣品運輸、倉儲、評估、銷毀等處置過程需要費用,按照委托協議或合同、本工作指南第七條和本單位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樣品處置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樣品處置匯總表》(附件28),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章 監督抽查項目評價
第九十八條 組織監督抽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抽查工作完成后,階段性開展項目評估,包括:
(一)監督抽查業務管理的制度建設情況;
(二)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執行任務下達文件、監督抽查方案情況及主動報告的其它情況;
(三)現場抽樣、異議處理、結果處理等環節中有關單位、組織、個人反饋的情況;
(四)可量化績效指標的完成情況及項目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五)現階段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議;
(六)財政績效評價要求的其它內容。
第九十九條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安排下年度監督抽查任務的參考。對在完成監督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組織開展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相關機構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問題嚴重的,應當減少、暫停直至取消其監督抽查任務。涉嫌違法的,通報有關部門或交由對其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條 本工作指南中所稱“日”為自然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本工作指南中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一百零一條 本工作指南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工作指南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川市監發〔2021〕51 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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