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82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生豬屠宰環節非洲豬瘟常態化防控工作,落實生豬屠宰環節清洗消毒制度,降低非洲豬瘟病毒擴散風險,切實保障生豬產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生豬屠宰廠(場)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嚴格做好非洲豬瘟排查、檢測、疫情報告、清洗消毒等工作,并主動接受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監督檢查;嚴格落實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待宰巡查等要求。
二、生豬屠宰廠(場)應建立并實施嚴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備適用的清洗消毒設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劑,做好清洗消毒記錄。在生豬運輸車輛出入口處設置消毒池,配置消毒噴霧器或設置消毒通道,對進出的生豬運輸車輛進行消毒。設置專用的生豬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區域,生豬屠宰廠(場)、運輸車輛承運人應對卸載后的生豬運輸車輛進行全面清洗消毒。鼓勵配備烘干設施設備,對清洗消毒后的車輛進行烘干處理。
三、生豬屠宰廠(場)應加強對廠區、生產車間、設施設備等的清潔衛生管理,每日屠宰結束后,對待宰間(空圈)、急宰間、屠宰間等場地和屠宰生產線等設施設備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生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后,對無害化處理間及有關設施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做好清洗消毒污水處理。
四、生豬屠宰廠(場)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生豬運輸車輛消毒效果檢測評價工作。在對生豬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后,采集生豬運輸車輛環境樣品,進行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做好檢測記錄。檢測結果為陽性的,要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做好檢測結果記錄,通知運輸車輛承運人,要求其暫停生豬運輸活動,指導做好全面清洗消毒后,恢復生豬運輸活動。
五、生豬屠宰廠(場)應每周至少一次在待宰圈、血槽、內臟處理區、生豬運輸車輛出入口處等高風險區域采集環境樣品,進行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并按第六條規定進一步處理。
六、環境樣品檢測中發現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陽性,生豬屠宰廠(場)內和屠宰線上沒有生豬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復屠宰活動;廠(場)內和屠宰線上有生豬的,按同群運輸或待宰飼養的批次采集生豬樣品進行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生豬樣品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復屠宰活動,生豬產品可上市銷售;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要求處置。
七、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主動向駐場官方獸醫提供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結果。生豬樣品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結果為陽性的,駐場官方獸醫不得對該批次相關生豬產品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八、各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應建立生豬屠宰廠(場)和生豬運輸車輛清洗消毒效果抽檢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適當加大頻次)采集生豬屠宰廠(場)環境樣品和生豬運輸車輛環境樣品進行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生豬屠宰廠(場)環境樣品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按照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進行處置。生豬運輸車輛環境樣品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按照第四條規定處理;同一車輛累計3次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由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指導做好相應車輛全面清洗消毒,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生豬運輸活動。
九、生豬屠宰廠(場)和生豬運輸車輛環境樣品病原學檢測應在采樣后12小時內完成。開展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應當采用《非洲豬瘟診斷技術》(GB/T 18648—2020)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農業農村部批準的檢測試劑。
十、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19號》同時廢止。
農業農村部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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