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強化對承檢機構動態管理,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抽檢工作質量,食品抽檢處對省局2022年3月出臺的《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出臺新的《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省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并主動向社會公開。現就有關問題進行以下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四個最嚴”要求,明確建立完善國家、省、市、縣抽檢事權四級統籌的抽檢監測機制。近年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先后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號)、《總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等進行了修訂,2023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范》(市監食檢發〔2023〕76號),對規范開展食品抽檢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為更好地適應食品抽檢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進一步提升食品承檢機構抽檢工作質量,省局食品抽檢處對我省試行的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旨在進一步規范并加強食品承檢機構動態管理,推動我省食品抽檢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新《規定》共六章二十七條,包括“總則、承檢機構工作要求、動態管理、違規處理、結果運用、附則”,同時配套出臺五個工作實施細則,旨在為規范、高效地管理承擔省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承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提供標準及依據。
新《規定》明確了管理對象和事權劃分:省局對承擔國轉移、省本級食品抽檢任務的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市(州)局可參照本規定對承擔省轉移食品抽檢任務的機構進行管理,也可結合實際制定地方規定,對承擔地方組織實施的食品抽檢任務機構進行管理;必要時省局可對承擔省轉移、市、縣級食品抽檢任務的機構進行抽查。
新《規定》明確了管理方式:對承檢機構主要采取數據抽查、現場檢查、留樣復核檢驗、檢驗能力評價、質量指標相結合的 “五合一”動態管理模式,并依據各項管理情況形成承檢機構的年度綜合評價結果。
新《規定》細化了違規處理情形:列出了承檢機構可能存在的20多種問題情形,根據發現的問題,對承檢機構相應采取“不再委托任務、暫停委托任務、取消四分之一任務量、約談”等對應處理措施,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嚴重違法行為,依法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任務合同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相關線索和證據將移送、通報給資質認定主管部門、執法稽查機構和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新《規定》突出了管理結果運用:列出了8種納入機構管理檔案的情形,機構檔案信息按年度移交至信用主管部門和資質主管部門,年度綜合評價結果作為信用風險分類參考依據,實現信息共享、共用。綜合評價結果同時與合同招標、任務和資金分配掛鉤,作為今后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委托任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新《規定》實施后,省局將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一步規范省本級機構的動態管理,規范化、程序化、常態化開展本級機構綜合管理評價,督促承檢機構進一步提升科學化、規范化管理水平,提升抽檢數據質量,確保我省食品抽檢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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